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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規劃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取消勞保基金與增加社會保險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湘建價〔2016〕134號)規定,現就《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建設工程計價辦法〉及〈湖南省建設工程消耗量標準〉的通知》(湘建價〔2014〕113號)、《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關于增值稅條件下計費程序和計費標準的規定>及<關于增值稅條件下材料價格發布與使用的規定>的通知》(湘建價〔2016〕72號)相關規定調整補充如下:
一、鑒于勞保基金取消等政策調整,湘建價〔2014〕113號、湘建價〔2016〕72號文件所附的工程計價表格、工程費用標準全部作廢,統一調整為本通知所附《增值稅條件下工程計價表格及工程費用標準》。
二、對湘建價〔2016〕72號文件附件2《關于增值稅條件下材料價格發布與使用的規定》進行調整補充:
1.混凝土、砂漿等配合比材料如為現場拌合,則按對應的材料分別除稅。
3.其他未列明分類的材料及設備綜合稅率由按6%調整為按16.93%除稅。稅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專業工程暫估價調整為不超過清單項目總造價的30%。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施行,與湘建價〔2016〕134號文件配套執行。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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